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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6-11-24

生效日期

2016-11-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3号

税种

增值税;营业税

关键词

不动产;转让;差额扣除

专题

不动产转让

阅读量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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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4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二)20165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三、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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