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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1-02-18
生效日期
: 2011-03-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
税种
: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关键词
: 企业重组;合并;产权;资产重组;置换;出售;分立
修订
: 2013.11.19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对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6 号。
阅读量
: 18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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