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2021-07-16
2021-08-11
条款失效/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3号
税务执法文书;行政处罚;税收征管
1. 根据2026.04.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10号),本法规中附件中《税务检查通知书》、《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3个文书,自2026年6月1日起废止。
2. 根据2024.01.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1号),本文附件中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强制执行申请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等6个文书,自2024年1月25日起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并与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现将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201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2017年第33号)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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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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