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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1999-09-16

生效日期

1999-09-16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税函〔1999〕613号

税种

契税

关键词

购房;按揭;抵押贷款;商品房

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5号),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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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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