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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1999-09-16

生效日期
:

1999-09-16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国税函〔1999〕613号

税种
:

契税

关键词
:

购房;按揭;抵押贷款;商品房

修订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5号),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阅读量
: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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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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