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2015-12-29
2015-12-29
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7号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
1. 2017.05.02 为有效落实本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就2016年度企业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问题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强化 政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增强企业获得感,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 工作,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7月21日发布《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详见:国科发政〔2017〕211号。
3.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017 年 11 月 8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并规定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 (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4. 根据2019.12.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本文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 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自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废止,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5. 根据 2021.09.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本文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本文第二 条第(三)项“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以上条款失效]
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本法规第一条于2017年1月1日废止。
二、研发费用归集
(一)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条款失效]
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本条款自2017年1月1日不再适用。新规定如下:“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即在企业选择享受缩短折旧(摊销)年限税收优惠的前提下,按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后的折旧(摊销)额加计扣除。
(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条款失效]
1.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本条款自2017年1月1日不再适用。新规定如下:“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根据 2017.11.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以上条款失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8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项“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于2021年1月1日废止。
(四)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以上条款失效]
1.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本条款自2017年1月1日不再适用。新规定如下:“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2.根据 2017.11.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本公告第二条第(四)项自 2017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三、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条款失效]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故本款“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以上条款失效]
根据 2019.12.0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本项规定自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申报起废止,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后续管理与核查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
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本表适用于自主研发。自主研发是指企业依靠自己的资源、技术、人力,依靠自己的意志,独立研究,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
登记方法说明:
1.应当在研发项目批准立项后按照《企业(自主)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等类似文件设置本账簿,并留存备查;
2.自主研发项目“研发支出”辅助账应当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3.项目名称应当根据《企业(自主)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等类似文件据实填写;
4.项目编号的编码规则:为确保项目编号的全国唯一性,项目编码由21位序列号组成,前15位为工商登记号,16、17位为立项和设置辅助账的年度号,18至21位为项目序号;
5.资本化、费用化选项:应当区分研究阶段、开发阶段和是否同时满足确认无形资产的条件来选择,同一个研发项目的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应当分别设置辅助账簿;当选择费用化的项目因条件发生变化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可将已经发生、尚未结转的研发支出结转管理费用或者结转至该项目的资本化支出辅助账(项目编号新设),同时,结束(项目实施状态选项选为“已完成”)该辅助账;当选择资本化的项目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可不结束该辅助账,重新选择“资本化、费用化支出选项”为费用化,并将已经发生的全部研发支出(含以前年度发生的)结转管理费用;
6.项目实施状态选项:在研发成果(含研发失败)已经确认且结平辅助账时,选择“已完成”,其他状态均应选择“未完成”,年度终了后“已完成”项目的项目编号不得再次使用或启用;
7.研发成果和研发成果证书号:当项目实施状态为“已完成”时,研发成果为必填项;研发成果证书号填写研发成果所对应的证书编号。研发失败的,研发成果选择为“研发失败”,研发成果证书号不需填写;
8.费用明细可以逐日逐笔登记也可定期汇总登记;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扩展研发支出明细,但不得合并明细;
9.序号1.1“工资薪金”、1.2“五险一金”:应当按照《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分配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补充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应当作为“六、其他相关费用”登记,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等应当通过“二、直接投入费用”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间接分配记入;
10.序号1.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
11.序号2.1“材料”、2.2“燃料”、2.3“动力费用”: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
12.序号2.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2.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2.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2.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 整、检验、维修等费用”、2.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外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内部发生的应当通过内部结算价或者作为费用、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摊,按照《其他直接投入费用分配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
13.序号3.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3.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仪器折旧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共用的应当按照《设备、仪器折旧分配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
14.序号4.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4.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4.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专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共用的应当按照《无形资产摊销分配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
15.序号5.1“新产品设计费”、5.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5.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外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内部发生的应当按照《新产品设计费等分 配 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
16.序号6其他相关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共用的应当按照《××费用分配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费用明细名称应当据实填写,主要包含: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可以按照需要增加费用明细。
与汇总表关系:
1.根据项目编号,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资本化、费用化支出选项”、“项目实施状态选项”等和相关借方发生额明细逐项目分行过入汇总表“项目明细”内;
2.期初余额汇总额过入汇总表期初余额对应明细项目行内,期末余额汇总额过入汇总表期末余额对应明细项目行内,贷方发生额中结转“管理费用”的汇总额过入汇总表“结转管理费用”对应明细行内,贷方发生额中结转“无形资产”的汇总额过入汇总表“结转无形资产”对应明细行内。
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本表适用于委托研发。委托研发是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登记方法说明:
1.应当在研发项目批准立项后按照《企业(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等类似文件设置本账簿,并留存备查;
2.委托研发项目“研发支出”辅助账应当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3.项目名称应当根据《企业(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等类似文件据实填写;
4.项目编号编码规则:为确保项目编号的全国唯一性,项目编码由21位序列号组成,前15位为工商登记号,16、17位为立项和设置辅助账的年度号,18至21位为项目序号;
5.是否委托境外选项:应当按照《企业(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等类似文件选择委托境外、委托境内;
6.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选项:应当按照《企业(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等类似文件选择存在、不存在;关联关系应当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判定;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按照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分别登记在序号1~6对应费用明细中;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在序号7中;
7.资本化、费用化选项:应当区分研究阶段、开发阶段和是否同时满足确认无形资产的条件来选择,同一个研发项目的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应当分别设置辅助账簿;当选择费用化的项目因条件发生变化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可将已经发生、尚未结转的研发支出结转管理费用或者结转至该项目的资本化支出辅助账(项目编号新设),同时,结束(项目实施状态选项选为“已完成”)该辅助账;当选择资本化的项目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可不结束该辅助账,重新选择“资本化、费用化支出选项”为费用化,并将已经发生的全部研发支出(含以前年度发生的)结转管理费用;
8.项目实施状态选项:在研发成果(含研发失败)已经确认且结平辅助账时,选择“已完成”,其他状态均应选择“未完成”,年度终了后“已完成”项目的项目编号不得再次使用或启用;
9.研发成果和研发成果证书号:当项目实施状态为“已完成”时,研发成果为必填项;研发成果证书号填写研发成果所对应的证书编号。研发失败的,研发成果选择为“研发失败”,研发成果证书号不需填写;
10.费用明细可以逐日逐笔登记也可定期汇总登记。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扩展研发支出明细,但不得合并明细。
与汇总表关系:
1.根据项目编号,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资本化、费用化支出选项”、“是否委托境外选项”、“项目实施状态选项”、“委托方与受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选项”等和相关借方发生额明细逐项目分行过入汇总表“项目明细”内;
2.期初余额汇总额过入汇总表期初余额对应明细项目行内,期末余额汇总额过入汇总表期末余额对应明细项目行内,贷方发生额中结转“管理费用”的汇总额过入汇总表“结转管理费用”对应明细行内,贷方发生额中结转“无形资产”的汇总额过入汇总表“结转无形资产”对应明细行内。
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本表适用于合作研发。合作研发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项目的某一关键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发项目。
登记方法说明:
1.应当在研发项目批准立项后按照《企业(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等类似文件设置本账簿,并留存备查;
2.合作研发项目“研发支出”辅助账应当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3.项目名称应当根据《企业(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等类似文件据实填写;
4.项目编号编码规则:为确保项目编号的全国唯一性,项目编码由21位序列号组成,前15位为工商登记号,16、17位为立项和设置辅助账的年度号,18至21位为项目序号;
5.资本化、费用化选项:应当区分研究阶段、开发阶段和是否同时满足确认无形资产的条件来选择,同一个研发项目的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应当分别设置辅助账簿;当选择费用化的项目因条件发生变化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可将已经发生、尚未结转的研发支出结转管理费用或者结转至该项目的资本化支出辅助账(项目编号新设),同时,结束(项目实施状态选项选为“已完成”)该辅助账;当选择资本化的项目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可不结束该辅助账,重新选择“资本化、费用化支出选项”为费用化,并将已经发生的全部研发支出(含以前年度发生的)结转管理费用;
6.项目实施状态选项:在研发成果(含研发失败)已经确认且结平辅助账时,选择“已完成”,其他状态均应选择“未完成”,年度终了后“已完成”项目的项目编号不得再次使用或启用;
7.研发成果和研发成果证书号:当项目实施状态为“已完成”时,研发成果为必填项;研发成果证书号填写研发成果所对应的证书编号。研发失败的,研发成果选择为“研发失败”,研发成果证书号不需填写;
8.费用明细可以逐日逐笔登记也可定期汇总登记;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扩展研发支出明细,但不得合并明细;
9.序号1.1“工资薪金”、1.2“五险一金”:应当按照《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分配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补充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应当作为“六、其他相关费用”登记,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等应当通过“二、直接投入费用”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间接分配记入;
10.序号1.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
11.序号2.1“材料”、2.2“燃料”、2.3“动力费用”: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
12.序号2.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2.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2.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2.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 维 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2.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外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内部发生的应当通过内部结算价或者作为费用、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摊,按照《其他直接投入费用分配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
13.序号3.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3.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仪器折旧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共用的应当按照《设备、仪器折旧分配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
14.序号4.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4.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4.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专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共用的应当按照《无形资产摊销分配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
15.序号5.1“新产品设计费”、5.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5.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外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内部发生的应当按照《新产品设计费等分配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
16.序号6其他相关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共用的应当按照《××费用分配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费用明细名称应当据实填写,主要包含: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可以按照需要增加费用明细。
与汇总表关系:
1.根据项目编号,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资本化、费用化支出选项”、“项目实施状态选项”等和相关借方发生额明细逐项目分行过入汇总表“项目明细”内;
2.期初余额汇总额过入汇总表期初余额对应明细项目行内,期末余额汇总额过入汇总表期末余额对应明细项目行内,贷方发生额中结转“管理费用”的汇总额过入汇总表“结转管理费用”对应明细行内,贷方发生额中结转“无形资产”的汇总额过入汇总表“结转无形资产”对应明细行内。
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本表适用于集中研发。集中研发是指集团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研发项目进行集中研发。
登记方法说明:
1.应当在研发项目批准立项后按照《企业(集中)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技术开发(集中)合同》等类似文件设置本账簿,并留存备查;
2.集中研发项目“研发支出”辅助账应当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3.项目名称应当根据《企业(集中)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技术开发(集中)合同》等类似文件填写;
4.项目编号编码规则:为确保项目编号的全国唯一性,项目编码由21位序列号组成,前15位为工商登记号,16、17位为立项和设置辅助账的年度号,18至21位为项目序号;
5.资本化、费用化选项:应当区分研究阶段、开发阶段和是否同时满足确认无形资产的条件来选择,同一个研发项目的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应当分别设置辅助账簿;当选择费用化的项目因条件发生变化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可将已经发生、尚未结转的研发支出结转管理费用或者结转至该项目的资本化支出辅助账(项目编号新设),同时,结束(项目实施状态选项选为“已完成”)该辅助账;当选择资本化的项目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可不结束该辅助账,重新选择“资本化、费用化支出选项”为费用化,并将已经发生的全部研发支出(含以前年度发生的)结转管理费用;
6.项目实施状态选项:在研发成果(含研发失败)已经确认且结平辅助账时,选择“已完成”,其他状态均应选择“未完成”,年度终了后“已完成”项目的项目编号不得再次使用或启用;
7.研发成果和研发成果证书号:当项目实施状态为“已完成”时,研发成果为必填项;研发成果证书号填写研发成果所对应的证书编号。研发失败的,研发成果选择为“研发失败”,研发成果证书号不需填写;
8.费用明细可以逐日逐笔登记也可定期汇总登记;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扩展研发支出明细,但不得合并明细;
9.序号1.1“工资薪金”、1.2“五险一金”:应当按照《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分配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补充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应当作为“六、其他相关费用”登记,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等应当通过“二、直接投入费用”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间接分配记入;
10.序号1.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
11.序号2.1“材料”、2.2“燃料”、2.3“动力费用”: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
12.序号2.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2.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2.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2.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2.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外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内部发生的应当通过内部结算价或者作为费用、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摊,按照《其他直接投入费用分配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
13.序号3.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3.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仪器折旧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共用的应当按照《设备、仪器折旧分配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
14.序号4.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4.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4.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专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共用的应当按照《无形资产摊销分配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
15.序号5.1“新产品设计费”、5.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5.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外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内部发生的应当按照《新产品设计费等分配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
16.序号6其他相关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共用的应当按照《××费用分配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费用明细名称应当据实填写,主要包含: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可以按照需要增加费用明细。
与汇总表关系:
1.根据项目编号,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资本化、费用化支出选项”、“项目实施状态选项”等和相关借方发生额明细逐项目分行过入汇总表“项目明细”内;
2.期初余额汇总额过入汇总表期初余额对应明细项目行内,期末余额汇总额过入汇总表期末余额对应明细项目行内,贷方发生额中结转“管理费用”的汇总额过入汇总表“结转管理费用”对应明细行内,贷方发生额中 结 转“无形资产”的汇总额过入汇总表“结转无形资产”对应明细行内。
5.“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填报说明:
1.本表属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之一,应当随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本表是根据所有上年未完成及本年新设置的项目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填报;
3.根据项目编号,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研发形式”、“资本化、费用化支出选项”、“项目实施状态选项”、“委托方与受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选项”、“是否委托境外选项”和相关贷方发生额明细逐项目按序号一至七过入汇总表“项目明细”内。
4.研发形式:《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形式”填写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形式”填写为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形式”填写为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形式”填写为集中研发;
5.委托方与受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选项:研发形式为“委托研发”填写“存在”或“不存在”,研发形式为“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不需填写本选项;
6.是否委托境外选项:研发形式为“委托研发”的填写“委托境内”或“委托境外”,研发形式为“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不需填写本选项;
7.研发成果和研发成果证书号:项目实施状态为“已完成”的填写研发成果和研发成果证书号,项目实施状态为“未完成”的研发成果和研发成果证书号不需填写本选项;
8.序号7.1“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研发)”:
(1)当“委托方与受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选项”为不存在,且“是否委托境外选项”为委托境外时,序号7.1等于序号7;
(2)当“委托方与受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选项”为存在,且“是否委托境外选项”为委托境外时,序号7.1等于序号一至六的合计;
9.序号9“九、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
(1)当项目明细中“资本化、费用化支出选项”为费用化且“研发形式”为委托研发、“委托方与受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选项”为存在时=[序号8+最小值(其他相关费用序号6合计,序号8.1)-序号7.1]×80%,其中,“最小值”是指其他相关费用序号6合计与序号8.1相比的孰小值(下同);
(2)当项目明细中“资本化、费用化支出选项”为费用化且“研发形式”为委托研发、“委托方与受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选项”为不存在时=(序号7-序号7.1)×80%;
(3)当项目明细中“资本化、费用化支出选项”为费用化且“研发形式”为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和集中研发时=序号8+最小值(其他相关费用序号6合计,序号8.1);
(4)其他情形不需填写本栏次;
10.序号9.1“当期资本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率”:
(1)当项目明细中“资本化、费用化支出选项”为资本化且“项目实施状态选项”为已完成、“研发形式”为委托研发、“委托方与受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选项”为存在时={[序号8+最小值(其他相关费用序号6合计,序号8.1)-序号7.1]×80%}/序号一至六的合计×100%;
(2)当项目明细中“资本化、费用化支出选项”为资本化且“项目实施状态选项”为已完成、“研发形式”为委托研发、“委托方与受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选项”为不存在时=[(序号7-序号7.1)×80%]/序号7×100%;
(3)当项目明细中“资本化、费用化支出选项”为资本化且“项目实施状态选项”为已完成、“研发形式”为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和集中研发时=[序号8+最小值(其他相关费用序号6合计,序号8.1)]/序号一至六的合计×100%;
(4)其他情形不需填写本栏次;
(5)“当期资本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率”应当记录在对应的无形资产明细账上,以便用于计算归集《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序号10.1“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
11.第1行“期初余额”:应当按照所有上年资本化支出未完成项目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期初借方余额对应费用明细项目的汇总额填报;
12.第2行“本期借方发生额”:应当按照所有上年未完成、本年新设置的项目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借方发生额对应费用明细项目的汇总额填报;
13.第3行“本期贷方发生额”:应当按照所有上年未完成、本年新设置的项目的“研发支出”辅助账贷方发生额对应费用明细项目的汇总额填报;
14.第4行“其中:结转管理费用”:当“资本化、费用化支出选项”为费用化支出时,对应的项目明细合计,其中,对应的序号9“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等于“资本化、费用化支出选项”为费用化支出行次的合计;
15.第5行“其中:结转无形资产”:当“资本化、费用化支出选项”为资本化支出且“项目实施状态选项”为已完成时,对应的项目明细合计;
16.第6行“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所有本年末资本化支出未完成项目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期末借方余额对应费用明细项目的汇总额填报。
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条款失效]

填表说明:
1.本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2.本表应当按照“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
3.序号1“一、人员人工费用小计”:等于序号1.1至1.3的合计;
4.序号1.1“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1.1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5.序号1.2“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1.2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6.序号1.3“2.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1.3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7.序号2“二、直接投入费用小计”:等于序号2.1至2.8的合计;
8.序号2.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1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9.序号2.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2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10.序号2.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3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11.序号2.4“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 表》序号2.4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12.序号2.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5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13.序号2.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6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14.序号2.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7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15.序号2.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8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16.序号3“三、折旧费用小计”:等于序号3.1加3.2;
17.序号3.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3.1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18.序号3.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3.2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19.序号4“四、无形资产摊销小计”:等于序号4.1至4.3的合计;
20.序号4.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4.1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21.序号4.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4.2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22.序号4.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4.3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23.序号5“五、新产品设计费等小计”:等于序号5.1至5.4的合计;
24.序号5.1“新产品设计费”: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5.1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25.序号5.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5.2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26.序号5.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5.3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27.序号5.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5.4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28.序号6“六、其他相关费用小计”:等于序号6明细的合计;
29.序号6明细: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6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明细,应当将明细名称一并填入;
30.序号7“七、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7第4行“结转管理费 用”;
31.序号7.1“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研发)”: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7.1第4行“结转管理费 用”;
32.序号8“八、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至5类费用合计(1+2+3+4+5)”: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8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33.序号9“九、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9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34.序号10“十、研发项目形成无形资产当期摊销额”:应当按照以前年度及当期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项目当期摊销额填报;
35.序号10.1“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应当按照以前年度及本年度对应项目的资本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率乘以当年度摊销额合计数填报。
根据《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1号),本法规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于2019年12月9日废止。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6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