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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请解释《外汇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有关条款的复函
外汇、外资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成文日期
: 2012-07-04
生效日期
: 2012-07-04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国法函〔2012〕219号
关键词
: 外汇管理;法律责任
阅读量
: 83
国家外汇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就执行<外汇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汇函[201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局对《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等逃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行为,第四十条规定的“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收付应当以外汇收付款项的行为的理解。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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