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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1998-12-28
生效日期
: 1998-12-28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国税函〔1998〕829号
税种
: 契税
关键词
: 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双包代建
修订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5号),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阅读量
: 10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鄂财农税发〔1998〕10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厅提供的情况,仙桃市居民赵明超通过与房屋开发商签定“双包代建”合同,由开发商承办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并由委托方按地价与房价之和向开发商付款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以预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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