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2018-02-23
2018-04-01
条款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2号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法规于2018年6月15日被修订。
第二条与附件被修订,详情参考正文答税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税总发[2017]101号)的总体安排,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清单》于2018年6月15日被修订。
1、删除“受理税务机关”列次。
2、“事项名称”列次中的“代开增值税发票(国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地税)”修改为“代开增值税发票”。
3、删除 “事项名称”列次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列次。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应全面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法规于2018年6月15日被修订。最多跑一次”。各省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税务机关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在税务总局《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分别形成本地国税局、地税局本省国税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31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国地税合并, 条款中的“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本地国税局、地税局”修改为“本省国税局”,删去“分别”。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应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不用跑”。
四、省税务机关要针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办税指南并进行公示和宣传,便于纳税人掌握,顺利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
五、税务总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
六、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八二月二十三日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31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国地税合并,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中的“受理税务机关”删除“受理税务机关”列次,“事项名称”列次中的“代开增值税发票(国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地税)”修改为“代开增值税发票”,删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列次。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成文日期:2018-02-26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3302200/content.html
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2018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人民群众到政府机关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给予充分肯定的一项“放管服”改革,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再次充分肯定了“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效,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在税务领域施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是税务总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举措,是对广大纳税人的一项郑重承诺,是一项刀刃向内的改革。
二、公告的依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部署,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税总发[2017]101号),编制《清单》是其中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之一。
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最多跑一次”。《清单》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05个事项。
四、各地将在《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
考虑到各地信息化建设进度、纳税人办税习惯等存在差异,部分涉税事项暂未列入《清单》,主要涉及需要跨部门完成或者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内部流转的事项。因此,公告要求各省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在《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并向社会公告实施。同时,税务总局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x1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xlsx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6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