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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1999-07-08

生效日期

1999-07-08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税函〔1999〕465号

税种

契税

关键词

租赁房屋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出售房屋使用权

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5号),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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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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