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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6-05-22

生效日期

2006-08-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

文号

国税函〔2006〕479号

税种

车辆购置税;增值税

关键词

征收率;一般纳税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修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本法规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自2014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启用,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法规中第六条自2018年6月15日起被修订,同时附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发票监制章中“国家税务局”的内容 修改为“税务局”。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23号),本法规第五条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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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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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机动车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三、《机动车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是:“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机器编号”指税控器具的编号:“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质检(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指表示机动车身份识别的统一代码(即“VIN”):“价税合计”指含税(含增值税)车价:“纳税人识别号、账号、地址、开户银行”指销货单位所属信息:“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税额”指按照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的税额,供按规定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时使用:“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车价,供税务机关计算进项抵扣税额和车辆购置税时使用,保留2位小数:“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吨位”指货车核定载质量:“限乘人数”指轿车和货车限定的乘座人数。

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额=价税合计-不含税价

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四、《机动车发票》税控码加密参数共10项:即开票日期、机打代码、机打号码、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车辆识别代号、价税合计、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增值税税率/征收率、增值税税额。

五、《机动车发票》开具要求

(一)《机动车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在尚未使用税控器具前,可暂使用计算机开具,填开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二)《机动车发票》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免费供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

(三)“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在纳税人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在选定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由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开。

(四)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五)《机动车发票》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填开的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在开票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六)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以上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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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23号 )的规定,本法规第五条于2021年5月1日被废止。

六、为了保证《机动车发票》相关数据采集认证的准确性,《机动车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其中报税联、抵扣联需采用52克,发票联、注册登记联、记账联45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指定1家定点企业印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印。各地的《机动车发票》票样(一式三份)要报总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并送同级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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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第六条进行了修改,同时附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发票监制章中“国家税务局”的内容 修改为“税务局”。

七、旧版《机动车发票》从2006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

附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发票监制章中“国家税务局”的内容修改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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