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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四条、第八条的通知
证监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成文日期
: 2018-08-06
生效日期
: 2018-08-20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上证发〔2018〕62号
关键词
: 上交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
阅读量
: 40
各市场参与人:
为配合收盘交易机制调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条进行了修改,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修改为:“(二)首次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的,当日14:57复牌;
(三)因第三条第(四)、(五)项停牌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至当日14:57;
(四)因第三条第(六)项停牌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至当日14:57,必要时可以持续至当日收盘;
(五)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二、《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多次不以成交为目的虚假申报买入或卖出,可能影响开盘价的”。
三、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全文重新发布,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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