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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四条、第八条的通知
证监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成文日期

2018-08-06

生效日期

2018-08-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上证发〔2018〕62号

关键词

上交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

阅读量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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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参与人:

  为配合收盘交易机制调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条进行了修改,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修改为:“(二)首次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的,当日14:57复牌;

  (三)因第三条第(四)、(五)项停牌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至当日14:57;

  (四)因第三条第(六)项停牌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至当日14:57,必要时可以持续至当日收盘;

  (五)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二、《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多次不以成交为目的虚假申报买入或卖出,可能影响开盘价的”。

  三、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全文重新发布,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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