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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外汇、外资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外汇管理局
成文日期
: 2021-11-23
生效日期
: 2021-11-23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汇发〔2021〕33号
关键词
: 国际收支;外汇;贸易信贷
修订
: 根据2025.4.3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5〕22号),《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于2025年10月1日失效。
阅读量
: 12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特此通知。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附件 x1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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