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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2-01-12

生效日期

2022-01-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鲁财税〔2022〕2号

税种

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

减免政策

修订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5号),本法规中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 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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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9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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