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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22-02-14

生效日期

2022-02-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关税〔2022〕4号

税种

增值税 消费税 关税

关键词

自由贸易港;生产设备;零关税

专题

地区性税收优惠-海南自由贸易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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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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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第二条所指生产设备,增列旋转木马、秋千及其他游乐场娱乐设备等文体旅游业所需的生产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商品分类,包括: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过山车,水上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等8项商品。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口财关税〔2021〕7号文件和上述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用生产设备,按照财关税〔2021〕7号文件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增列自用生产设备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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