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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22-03-04

生效日期

2022-03-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3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

关键词

汇算清缴;申报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小型微利企业

专题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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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现就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三、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四、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五、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六、其他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二)2021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

(三)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四)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特此公告。

附件:

1.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填写说明:
1.本表为《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适用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的减免税。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填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3.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内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4.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填写本项。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勾选“是”,无需勾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据类型勾选“个体工商户”或“小型微利企业”。登记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勾选“小型微利企业”。
5.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填写适用减免政策的起止月份,不得超出当期申报的税款所属期限。
6.税款所属期起:指纳税人申报相应税种所属期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7.税款所属期止:指纳税人申报相应税种所属期的终止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8.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项目名称填写。
9.减免税额:减免税项目对应的减免税金额。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

填写说明:
1.“税(费)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附加税费应纳税(费)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3.“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内适用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4.“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填写本项。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在“个体工商户”处勾选;纳税人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在“□小型微利企业”处勾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勾选“小型微利企业”。
5.“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填写适用减免政策的起止月份,不得超出当期申报的税款所属期限。
6.“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7.第 5 行“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8.第 6 行“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9.第 7 行“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
10.第 8 行“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本栏等于《附列资料二》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1.第 9 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12.第 10 行“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本期扣除后剩余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
13.第 1 列“增值税税额”:填写主表增值税本期应补(退)税额。
14.第 2 列“增值税免抵税额”:填写上期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
15.第 3 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填写本期因增值税留抵退税扣除的计税依据。当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大于第 1 行第 1 列与第 1 行第 2 列之和时,第 3 列第 1 至 3 行分别按对应行第 1 列与第 2 列之和填写。当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大于 0)小于或等于第 1 行第 1 列与第 1 行第 2 列之和时,第3 列第 1 至 3 行分别按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对应填写。当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小于等于 0)小于或等于第 1 行第 1 列与第 1 行第 2 列之和时,第3 列第 1 至 3 行均填写 0。
16.第 4 列“税(费)率”:填写适用税(费)率。
17.第 5 列“本期应纳税(费)额”:填写本期按适用的税(费)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费)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纳税(费)额=(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税(费)率。
18.第 6 列“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附加税费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优惠不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不填写。有减免税(费)情况的必填。
19.第 7 列“减免税(费)额”:填写本期减免的税(费)额。
20.第 8 列“减征比例(%)”:填写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税〔2022〕XX 号)确定的减征比例填写。
21.第 9 列“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减征额。计算公式为: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减征比例。
22.第 10 列“减免性质代码”: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分别填写教育费附加产教融合试点减免性质代码 61101402、地方教育附加产教融合试点减免性质代码 99101401。不适用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的则为空。
23.第 11 列“本期抵免金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金额。
24.第 12 列“本期已缴税(费)额”:填写本期应纳税(费)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该列不包括本期预缴应补(退)税费情况。
25.第13 列“本期应补(退)税(费)额”:该列次与主表第39 至41 栏对应相等。计算公式为:本期应补(退)税(费)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抵免金额-本期已缴税(费)额。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

填写说明:
1.“税(费)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附加税(费)应纳税(费)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3.“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内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4.“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填写本项。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勾选“是”,无需勾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据类型勾选“个体工商户”或“小型微利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勾选“小型微利企业”。
5.“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填写适用减免政策的起止月份,不得超出当期申报的税款所属期限。
6.第 1 列“增值税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按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税额。该栏次等于主表增值税本期合计预征税额(主表第 6 行第 4 栏)。
7.第 2 列“税(费)率”:填写相应税(费)的税(费)率。
8.第 3 列“本期应纳税(费)额”:填写本期按适用税(费)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费)额。本期应纳税(费)额=增值税预缴税额×税(费)率。
9.第 4 列“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附加税费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优惠不填写。有减免税(费)情况的必填。
10.第 5 列“减免税(费)额”:填写本期减免的税(费)额。
11.第 6 列“减征比例(%)”:填写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税〔2022〕XX 号)确定的比例。
12.第 7 列“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减征额。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减征比例。
13.第8列“本期实际预缴税(费)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预缴税(费)情况。本期实际预缴税(费)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减征额。

4.《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填写说明:
1.本表由消费税纳税人填报。
2.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内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填写本项。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勾选“是”,无需勾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据类型勾选“个体工商户”或“小型微利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勾选“小型微利企业”。“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填写适用减免政策的起止月份,不得超出当期申报的税款所属期限。
3.本表第 1 栏“消费税税额”:填写主表“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值。
4.本表第 2 栏“税(费)率”:填写相应税(费)的税(费)率。
5.本表第 3 栏“本期应纳税(费)额”:填写本期按适用的税(费)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费)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纳税(费)额=消费税税额×税(费)率
6.本表第 4 栏“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附加税费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优惠不填写。有减免税(费)情况的必填。
7.本表第 5 栏“减免税(费)额”:填写本期减免的税(费)额。
8.本表第 6 栏“减征比例(%)”:填写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税〔2022〕XX 号)确定的比例。
9.本表第 7 栏“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减征额。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减征比例。
10.本表第 8 栏“本期已缴税(费)额”:填写本期应纳税(费)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
11.本表第 9 栏“本期应补(退)税(费)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补(退)税(费)额=本期应纳税(费)额-减免税(费)额-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减征额-本期已缴税(费)额。
12.本表为 A4 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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