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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22-03-01

生效日期

2022-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资源税 教育费附加 耕地占用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小微企业;从业人数;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资产总额

专题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修订
1.根据 2023.08.0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本文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2.2022.03.04 为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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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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