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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22-03-24

生效日期

2022-04-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5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修订

本文到期停止执行,接力文件为:2023.01.0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2.03.2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6号 ),对本文相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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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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