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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21-05-27

生效日期

202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税〔2021〕29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分支机构;总机构;综合实验区

专题

地区性税收优惠-福建平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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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的条件,是指以《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执行。

三、对总机构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实验区内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实验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实验区内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难以界定的,可提请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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