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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4-03-25

生效日期

2014-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14〕26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前海合作区;优惠政策;横琴新区;综合实验区

专题

地区性税收优惠-广东珠海横琴;地区性税收优惠-福建平潭;地区性税收优惠-深圳前海

修订
1.本文自2021年1月1日起到期停止执行,广东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接力文件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详见:财税〔2022〕19号;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接力文件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详见:财税〔2021〕29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接力文件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详见:财税〔2021〕30号
2.根据 2019.08.0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横琴新区内享受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统一按照《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9 版)》(详见:财税〔2019〕63号)执行。
3.根据 2017.09.2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平潭综合实验区内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统一按《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版)》(详见:财税〔2017〕7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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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福建省、深圳市财政厅(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将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区域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三、企业既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优惠的,应按照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横琴新区,是指国务院2009年8月批复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横琴岛范围;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是指国务院2010年8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范围。

五、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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