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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22-05-06

生效日期

2022-01-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财税〔2022〕16号

税种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高新技术企业;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中关村;股权奖励;限制性股票

修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2号)本法规自2024年1月1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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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注册的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3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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