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企业会员
税局明确:母子公司之间无偿借贷符合三个条件任一个都可享受增值税优惠
媒体精选 来源:税乎网站
关键词

#企业集团#母公司#子公司#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

答税平台
2022-11-27
(0)
阅读6
评论0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以依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免征增值税吗?

留言时间:2022-11-21

纳税人所属地:江西

问题内容: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请问乙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9-04-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上面是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答复中未提到集团母公司是否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情况,请问,母公司与子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如果母公司未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以依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免征增值税吗?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11-24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规定之前,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可认定为企业集团,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1)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集团;

(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集团母公司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

(3)经政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确认,属于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企业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免责声明:
本文章中所含内容(含转载内容)乃一般性信息,不能视为由深圳答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答税科技”)所提供的任何专业建议或服务,也不构成任何广告、推荐、要约、要约邀请、承诺和合同。答税科技对本文章所涉及的或从第三方转载的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任何因直接或间接采用、转载本文章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而造成的损失,答税科技均不承担责任。
评论
0/1000
0条评论

暂时还没有讨论信息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