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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9-02-02

生效日期

2019-02-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

文号

财税〔2019〕20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营改增;人身保险;医疗;养老机构;保费收入;免退税

专题

医疗行业政策指引;养老、托幼、家政服务业;医疗行业

修订

1. 根据2020.01.2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保险公司按照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

2. 根据 2021.03.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 根据2023.09.2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 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及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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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 2021.03.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本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2023.09.2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及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2021.03.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本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2023.09.2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及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四、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2020.01.2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保险公司按照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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