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03-26
2023-01-01
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7号
无形资产;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研究开发费用;研发加计扣除
2023.06.21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允许企业在 7 月份预缴申报时就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 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即在原有 10 月份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享受时点的基础上,再新增一个享受时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 2023年第 11 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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