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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成文日期

2018-06-25

生效日期

2018-01-01

有效性

条款修订

文号

财税〔2018〕64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关联关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研发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融

专题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研究开发费用

修订
1.2023.09.12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规定集成电路企业 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 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 额的 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20%在税前摊销, 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44 号。
2. 2023.03.26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3. 2022.03.23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 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4. 2021.03.31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 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5. 2018.09.20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 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详见:财税〔201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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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1. 2023.03.26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 2022.03.23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 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3. 2021.03.31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 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4. 2018.09.20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 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详见:财税〔2018〕99号

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七、本通知自201811日起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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