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开通会员
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汇、外资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08-12-06

生效日期

2008-12-06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汇发〔2008〕68号

关键词

财务公司;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经营资格;监督管理机构;外汇业务

修订

根据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本法规自2009年11月1日废止。

阅读量
3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集团集约化经营,提高企业外汇资金使用效率,节约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是财务公司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其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核准及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监管。

二、财务公司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财务公司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资格及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二)本外币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之和不低于等值 5 亿元人民币;

(三) 具有完备的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其中须包括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独立的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及核算办法;

(四)具有完善的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 具有两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

(六)具有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

(七)具有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和结售汇统计数据所必备的技术条件;

(八) 具有适合开展结售汇业务的场所;

(九)提出申请前两年内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财务公司可以申请办理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的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是指财务公司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产生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的结售汇业务是指财务公司办理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公司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

四、财务公司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一)经营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其中须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它相关成员公司的基本情况重点是近两年企业集团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的情况,以及财务公司外汇业务经营情况和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该财务公司业务范围的批准文件;

(三) 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说明;

(四)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说明:

(五)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报送相关数据的设备等情况:

(六) 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

(七)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高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八)企业集团和财务公司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九)集团公司对财务公司申请结售汇业务的授权文件;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实地核查相关硬件设施,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对于核准的,出具批复文件;不核准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财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经营结售汇业务。

六、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财务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应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包括会计处理凭证审核及保管自身结售汇、结售汇综合头寸、大额结售汇备案挂牌汇价结售汇统计等。

财务公司结售汇综合头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七、财务公司申请停办结售汇业务,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一)停办申请报告,其中应说明停办原因和后续处理措施;

(二)企业集团决定停办结售汇业务的文件;

(三) 申请停办之前结售汇业务开展的情况;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并出具批复文件。

八、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财务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九、外汇局应对财务公司经营结售汇业务开展日常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财务公司和相关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结汇售汇、付汇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消其结售汇业务资格。

十、目前已取得结售汇资格但尚未核准结售汇综合头寸的财务公司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后两个月内申请补办头寸核准手续。

十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财务公司。

十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 八年十二月六日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