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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审计准则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关键词
:

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准则

阅读量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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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将分析程序用作 实质性程序(即实质性分析程序),以及在临近审计结束时设计和 实施分析程序以有助于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除本准则以外,其他审计准则也对注册会计师使用分析 程序作出了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 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规定了注册会计 师将分析程序用作风险评估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了注册 会计师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 范围,这些程序可能包括实质性分析程序。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 计过程中使用分析程序时,还需要遵守这些准则的规定。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分析不同财务数据之间 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 价。分析程序还包括在必要时对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

或与预期值差异重大的波动或关系进行调查。

第三章 目 标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在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 据;

(二)在临近审计结束时,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注册会 计师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 单位的了解一致。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实质性分析程序

第五条 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 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

(一)考虑针对所涉及认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的细节 测试(如有),确定特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这些认定的适用性;

(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 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 用数据的可靠性;

(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 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

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

(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 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

第二节 有助于形成总体结论的分析程序

第六条 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 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 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

第三节 调查分析程序的结果

第七条 如果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实施分析程序,识别出与其他相 关信息不一致的波动或关系,或与预期值差异重大的波动或关系,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调查这些差异:

(一)询问管理层,并针对管理层的答复获取适当的审计证 据;

(二)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准则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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