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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8-01-09
生效日期
: 2008-01-09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国税函〔2008〕44号
税种
: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 分支机构;预缴;纳税申报;汇总纳税
专题
: 企业所得税相关表单
修订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阅读量
: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附件 x1
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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