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属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且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二是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即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十年
享受主体: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
优惠内容: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 财税 [2018 ]76号 )
(四)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7] 79号 )。
( 五)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 [2015 ] 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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