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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通知公示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成文日期

2023-08-18

生效日期

2023-08-18

有效性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28号

税种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纳税义务人;购房;优惠政策;转让住房

修订
2024.01.31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 2023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规定本文优惠政策具体服务与征管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21 号)执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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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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