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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23-08-28

生效日期

2023-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国发〔2023〕13号

税种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

修订
  1. 2023.08.30 国家税务总局就本通知有关贯彻落实事项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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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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