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2006-12-14
2007-01-01
条款修订
国税函〔2006〕1199号
征收管理
1.根据 2022.09.28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本文附件 4、附件 5、附件 6、附件 7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废止。
2.2018 年 6 月 26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的公告》,对本文《《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修订,新的文书在原有基础上删除了“国税月核定税额”信息项,并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调整,自 2018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中使用的税收执法文书和有关报表式样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1.根据 2022.09.28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本文附件 4、附件 5、附件 6、附件 7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废止。
2.2018 年 6 月 26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的公告》,对本文《《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修订,新的文书在原有基础上删除了“国税月核定税额”信息项,并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调整,自 2018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