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通知公示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23-09-22

生效日期
:

2023-09-22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58号

税种
:

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

关键词
:

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土地使用税;公共基础设施;饮水工程;减免税

修订
:

根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10号),“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26.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本文涉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2026年1月1日起继续有效至2027年12月31日。

阅读量
:
201
辅助功能:
【字体: 大 中 小】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为继续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10号),“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26.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本文涉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2026年1月1日起继续有效至2027年12月31日。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
中国大陆+86
中国香港+852
中国澳门+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