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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0-02-08

生效日期
:

2010-02-08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国税函〔2010〕56号

税种
:

增值税

关键词
:

销售额;折扣;发票

修订
:

根据2026.08.27《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25号),本文自2026年9月1日起废止。

阅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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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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