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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11-09-01

生效日期

2011-09-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苏地税规〔2011〕7号

阅读量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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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3号),本文自2014年1月14日起全文失效。】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涉税管理事项的通知》(苏地税规[2010]3号)同时废止。除自行申报事项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其它涉税事项时,须出示税务(扣缴)登记证原件。以后因政策或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涉税资料发生改变,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附件: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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