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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涪陵至丰都至石柱高速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重庆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 2023-12-25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渝府〔2023〕35号
关键词
: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
阅读量
: 15
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涪陵至丰都至石柱高速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渝交文〔2023〕2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政策,同意涪陵至丰都至石柱高速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维持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涪丰石高速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渝价〔2013〕355号)明确的收费标准不变,收费期从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44年2月1日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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