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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涪陵至丰都至石柱高速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重庆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

2023-12-25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渝府〔2023〕35号

关键词
: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

阅读量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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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涪陵至丰都至石柱高速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渝交文〔2023〕2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政策,同意涪陵至丰都至石柱高速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维持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涪丰石高速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渝价〔2013〕355号)明确的收费标准不变,收费期从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44年2月1日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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