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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3项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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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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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时间:2024-01-15

  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改动幅度较大。

  实务中,注册资本从过去无限期认缴改为现在的5年内实缴引起了大家较多的关注。

  其实,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改动幅度也非常大,大家也应予关注。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

  这种放宽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股东类型不限

  原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

  因此,在原公司法的政策下,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法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任何限制。因此,从理论上讲,自然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均可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若合伙企业成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个人合伙人该如何纳税?可参阅《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所得的5个纳税实务问题》。

  当然,实务中到底会怎么实施,还要看市场监管部门后续出台的具体细则。

  不过,从大方向上看,肯定是奔着“放宽”的方向调整。

  (二)一个自然人可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原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新公司法对此没有限制。

  基于此,在原公司法背景下,自然人甲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且A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甲还想设立新公司,但又不想引入新股东,就只能用甲和A公司作为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新的A1、A2、A3……,这在无形中给甲增加了很多麻烦。

  在新公司法背景下,自然人甲的这种困惑荡然无存。甲可以以个人名义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先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然后再以A的名义对外投资设立若干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1、A2、A3……

  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原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因此,在原公司法背景下,不可能存在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新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因此,在新公司法背景下,一个自然人就可以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和过去相比,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如果一个创业者对自己的产品信心满满,立志走资本市场,且在创业初期不想有其他股东进入,该创业者就适合直接设立一家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待到公司将来做大后,再考虑引进新股东(到那时自己会有更大话语权)。未来公司达到上市要求,就可以最大限度规避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具体可以参阅《中小企业税务与会计实务》(第2版)第六章第四节《权益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涉及的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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