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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0-05-12

生效日期

2010-05-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国税函〔2010〕201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完工条件;房地产开发

阅读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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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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