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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0-05-06

生效日期

2010-05-06

有效性

条款失效

文号

国税函〔2010〕184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税收征管

修订

根据《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88号),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自2016年12月29日起废止。

修改后规定如下:“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的规定办理;发生名单变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号)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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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就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损失的有关资料上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 国税发[2009]88号件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总局将另行发文明确。企业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总局备案。对不在总局及省级税务机关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以上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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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88号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决定,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自2016年12月29日起废止。修改后规定如下:“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的规定办理;发生名单变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号)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单位

二○一○年五月六日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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