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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有关事宜
外汇、外资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成文日期
:

2015-12-21

生效日期
:

2016-01-04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40号

关键词
:

外汇管理;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外汇;金融

专题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阅读量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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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外汇市场发展,推动市场对外开放,现就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外汇交易时间。自2016年1月4日起,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每日运行时间延长至北京时间23:30,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浮动幅度、做市商报价等市场管理制度适用时间相应延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北京时间16:30人民币兑美元即期询价成交价作为当日收盘价。

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经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后,可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全部挂牌的交易品种。人民币购售业务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境外主体应在人民币购售业务项下依法合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等市场中介和服务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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