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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误载无害真意规则?合同误载无害真意规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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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时间:2024-08-08

误载无害真意规则,也称错误表示无害规则或错误表示所指规则,是指即使合同用语有错误,但相对人已经知道表意人的真实意思,就应当按照该意思来确定合同的内容。换言之,如果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合同用语赋予了特别的含义,则应当按照该特别的含义来解释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在依据文义解释方法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共同意思,当事人的共同意思相对于合同用语的通常或正确的含义具有优先性。《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按照词句的通常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确立了误载无害真意规则,并为其设置了如下适用条件:(1)实体条件,即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2)程序条件,即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换言之,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确实有不同于词句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并且这一共同理解能够被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误载无害真意规则,排除词句的通常含义。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其他共同理解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则不能适用误载无害真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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