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
合同合法解释规则,又称促进合同有效规则、尽量作有效解释规则,是指如果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效力时,原则上应选择可以避免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那种解释。也就是说,对合同的解释要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合同的有效成立为解释方向,促成合同的实际履行,尽量避免宣告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前半句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依据该规定,如果某合同词句可能有两种合理解释,其中一种解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另一种解释则相反,则宜适用使之合法的方式解释该合同或其条款。这就确立了合同合法解释规则。合同合法解释规则在适用中需要注意下列问题:(1)合同合法解释规则仅适用于“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场合,在对合同条款只有一种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不得适用合法解释规则。(2)在合同条款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而应认定为绝对无效的情况下,不允许作出合同条款有效的解释。(3)如果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规则旨在保护一方当事人,则不能轻易以合法解释规则排斥此类规则的适用;反之,如果此类规则旨在保护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则通常应依合法解释规则在数个可能的解释中选择不违反此类规则的解释。(4)合法解释规则的适用应当受到其他特别解释规则的限制。比如,在无偿合同的解释中,条款含义的解释应当优先适用有利于债务人解释规则,当合法解释规则与该规则冲突时,不能再按照合法解释来界定合同条款的含义。再如,对于合同变更条款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一旦这类条款表述不清,难以明确认定有具体的变更意思,那么就应当认为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合同不发生变更,并不能按照合法解释规则,以特定的变更意思来解释变更条款,认定该条款有效、合同发生变更。(5)在能够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确定合同含义的情况下,不能依合法解释规则为合同构造与该含义不同的另一种含义。尽管后者符合法律规定,但毕竟不是合同本义,不应将其强加给合同,否则将导致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被架空。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6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