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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通知公示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24-11-13

生效日期

2024-1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10号

税种

土地增值税

关键词

预征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征收管理

阅读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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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 广东、海南10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个省;东 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3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 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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