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2024-12-13
全文有效
皖财税法〔2024〕1209号
契税
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房地产;优惠政策;住房城乡建设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保障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落细,现制定以下具体操作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税务、住建(房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按照《公告》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住房交易契税政策,同时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办事大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查询家庭住房情况的,应填写《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纳税人在表中“购房人签章”一栏签字,视为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和税务部门窗口均应提供《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方便纳税人填报。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即时通过系统将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推送至税务部门;因特殊事项无法通过系统推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将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传递至税务部门。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能查询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的,纳税人无法提供家庭成员信息、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或纳税人持有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办证或已申报缴纳契税未办证的住房的,纳税人应填报《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房地产相关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人持有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办证或已申报缴纳契税未办证住房情况的后续管理,持续抓好政策落实。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办税一体化服务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创造积极条件,进一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减少纳税人办事环节和负担。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6〕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
2.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13日
附件1
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申请类型 | 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 |||
| 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 ||||
| 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 ||||
| 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 ||||
| 文件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 | |||
| 购房人及 家庭成员 | 购房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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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成员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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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成员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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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成员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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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成员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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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成员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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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人签章: 年 月 日 | ||||
| 税务窗口审核 | 征收机关签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
| 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结果 | 查询结果:购房人家庭(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 | |||
| 子女住房实有套数 (大写)。 | ||||
| 不动产登记部门签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
注:纳税人在表中“购房人签章”一栏签字,视为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
附件2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家庭成员情况。并根据纳税人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符合享受减征契税政策的条件。
(二)承诺方式
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住房情况,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人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于 年 月 日签订购房合同,于 年 月 日进行契税申报,现就办理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 对家庭成员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家庭成员信息如下:
配偶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未成年子女1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未成年子女2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二)( £ 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现购买位于 房产作为家庭住房,符合如下条件(请选择):
£ 个人购买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
£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
£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
£ 本人持有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办证或已申报缴纳契税未办证的住房。(如勾选此项,请在下列空白处填写住房情况)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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