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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通知公示
发文机关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5-02-18

生效日期

2025-02-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东公积金通〔2025〕1号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存;工资;公积金管理;最低工资标准

阅读量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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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公积金通〔2025〕1号 2025-02-18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3〕35号),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单位为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2025年3月及后续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其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80元。

  二、从2025年3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灵活缴存登记业务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80元。

  三、存量缴存人缴存基数低于2080元的,无需按照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其缴存基数仍为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1900元。缴存2026年1月及后续月份的住房公积金,须执行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80元的规定。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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