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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通知公示
发文机关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成文日期
: 2025-05-13
生效日期
: 2025-05-13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税委会公告〔2025〕7号
关键词
: 进口商品;对外贸易;加征关税
阅读量
: 6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7号
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的重要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5月14日12时01分起,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在90天内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二、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5月13日
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公告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
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的重要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公告,自2025年5月14日12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在 90 天内暂停实施 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自2025年5月14日12时01分起,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本次中美大幅降低双边关税水平,符合两国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期待,有利于中美两国经贸往来,有利于全球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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