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有以下情形: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确定,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 〔1995〕52号)。同时提醒您,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 值税。 三、如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 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 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 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