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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托育申报缴纳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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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时间:2025-05-10
一、业务概述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指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的建设费用。
(一)征收范围
在全国范围征收,征收对象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二)缴费主体
缴纳义务人为需要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
(三)征收方式
人防部门依法行使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职责,核算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金额,出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书》,引导缴费人至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计费依据及费率
应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费方法。
(五)征收期限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次申报缴纳。在项目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前解缴到位。
(六)欠费管理
对2021年以前形成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欠费数据,由人防部门负责向缴费人追缴,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征收职责划转后,税务部门发现缴费人存在逾期未缴纳的,应及时将未缴纳信息传递给原负责审批的人防部门,由人防部门负责催缴,税务部门配合做好征缴入库。
(七)退库管理
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造成实缴费款大于原核算应缴费款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直接向原入库税务机关申请,税务部门审核退库。涉及汇算清缴、项目变更等造成原核算应缴费款变更需要退费的,
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至原入库税务机关办理。其他情况退库由缴费人向人防部门申请办理。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主席令第18号)
(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三)《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四)《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
(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
(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七)《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八)《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九)《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附:相关优惠政策
1.《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第三条第五款:“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和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第一条:“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6.《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第四条: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第一条: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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