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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融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外汇管理局

成文日期
:

2024-12-26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汇发〔2024〕32号

关键词
:

外汇管理;商业银行;计划单列市;风险交易报告

阅读量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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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了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预防和遏制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展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适用《展业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系统,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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