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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汇总:预约定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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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安排#反避税#税务检查#关联企业交易

答税平台
202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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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约定价安排采用何种方法确定价格或利润水平?
预约定价安排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果企业当年实际经营结果在四分位区间之外,税务机关可以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四分位区间中位值。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各年度经营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低于区间中位值,且未调整至中位值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续签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存在上述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包括哪些内容?
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及其关联方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
3.预约定价安排选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可比价格或者可比利润水平等;
4.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
5.假设条件及假设条件变动通知义务;
6.企业年度报告义务;
7.预约定价安排的效力;
8.预约定价安排的续签;
9.预约定价安排的生效、修订和终止;
10.争议的解决;
11.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义务;
1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信息交换;
13.附则。
三、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的程序是什么?
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的程序包括:
一、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企业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资料证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能证明安排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实施纳税调整,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二、自2015年2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
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三、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四、自2015年2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避税嫌疑的,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立案。
四、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后税务机关应当从哪几方面来分析申请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税务机关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
(一)功能和风险状况。分析评估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在供货、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以及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等方面各自作出的贡献、执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货、信贷、外汇、市场等方面承担的风险。
(二)可比交易信息。分析评估企业提供的可比交易信息,对存在的实质性差异进行调整。
(三)关联交易数据。分析评估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是否单独核算或者按照合理比例划分。
(四)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中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如申请追溯适用以前年度的,应当作出说明。
(五)价值链分析和贡献分析。评估企业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是否充分考虑本地企业对价值创造的贡献等。
(六)交易价格或者利润水平。根据上述分析评估结果,确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价格或者利润水平。(七)假设条件。分析评估影响行业利润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因素及程度,合理确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假设条件。
五、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应如何处理?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必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可以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
六、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对应的办理机构是哪里?
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书面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提请协商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及有关资料层报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与有关国家(地区)税务当局进行协商。
七、中国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中"中国国民"指的是什么?
中国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中"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以及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时,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八、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对所准备的文档有什么特殊规定?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九、参与方对已经执行并形成一定资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变更或协议终止执行应当如何处理?
已经执行并形成一定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发生变更或协议终止执行,应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做如下处理:(一)加入支付,即新参与方为获得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应做出合理的支付;(二)退出补偿,即原参与方退出协议安排,将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转让给其他参与方应获得合理的补偿;(三)参与方变更后,应对各方受益和成本分摊情况做出相应调整;(四)协议终止时,各参与方应对已有协议成果做出合理分配。企业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对上述情况做出处理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做出调整。
十、税务机关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1.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不合理,且企业拒绝协商调整;2.企业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3.企业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4.其他不适合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
十一、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是什么意思?
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依据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协商谈判,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相互协商内容包括:一、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二、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
十二、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该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申请:(一)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二)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三)税务机关曾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并已经结案;(四)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申请续签,且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五)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合理;(六)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七)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所涉及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意愿,对预约定价安排的重视程度较高;(八)其他有利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因素。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中主要包含了哪几种预约定价类型?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十四、中国居民符合什么情形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按照税收相关法律,就来源于中国飞狼财税通税法变轻松境内境外的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十五、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被调查企业不提供特别纳税调查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是否会被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被调查企业不提供特别纳税调查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十六、企业如何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
在分析评估阶段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进行讨论。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应当与税务机关协商,并进行调整;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收到通知后,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并附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十七、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预备会谈申请吗?
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主管税务机关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十八、什么情况下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谈判?
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或者其关联方故意不提供与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的必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使预约定价安排难以达成一致的,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经税收协定缔约各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税务机关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说明原因;企业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发现企业拒不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存在违反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情况,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十九、税务机关在对以前年度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时企业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是否影响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二十、企业所得税成本加成法的计算公式是如何规定的?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成本加成法一般适用于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二十一、预约定价安排如何签订?
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双方或者多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签署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将预约定价安排转发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送预约定价安排,并做好执行工作。
二十二、如何将相应调整或相互磋商的结果送达企业?
区分情形处理:一、特别纳税调整结果告知经调查,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调整:(一)在测算、论证、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拟定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方案;(二)根据拟定调整方案与企业协商谈判,双方均应当指定主谈人,调查人员应当做好《协商内容记录》,并由双方主谈人签字确认。企业拒签的,税务机关调查人员(两名以上)应当注明。企业拒绝协商谈判的,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三)协商谈判过程中,企业对拟定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收到资料后,应当认真审议,并作出审议结论。根据审议结论,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形成初步调整方案,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四)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意见后,应当再次协商、审议。根据审议结论,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并形成最终调整方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五)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提出异议后又拒绝协商的,或者虽提出异议但经税务机关审议后不予采纳的,税务机关应当以初步调整方案作为最终调整方案,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二、相互协商程序告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省税务机关,并告知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送达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签署相互协商协议后,应当书面通知省税务机关,附送相互协商协议。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送相互协商协议。需要补(退)税的,应当附送《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协议补(退)税款通知书》或者《预约定价安排补(退)税款通知书》,并监控执行补(退)税款情况。
二十三、税务机关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1.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的;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3.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4.预备会谈阶段税务机关和企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二十四、企业就预约定价与税务机关做预备会谈时应当就那些内容作出说明?
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就以下内容作出简要说明: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7.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8.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说明内容还应当包括: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3.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资料。
二十五、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应该去哪里办理?
1.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向省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2.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二十六、哪些纳税人可以办理一般反避税延期资料报送?
被实施特别纳税调查且案件类型为"一般反避税"且已受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才能发起一般反避税延期报送资料业务办理。
二十七、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要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一)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二)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三)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十八、新电子税务局有哪些路径进入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功能?
可以通过以下路径进入电子税务局的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功能:1.【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行政救济】-【预约定价安排申请】。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进入办税功能。
二十九、新电子税务局有哪些路径进入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可以通过以下路径进入电子税务局的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1.【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进入功能。
三十、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一般反避税延期资料报送需要附送哪些资料?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一般反避税延期资料报送,必报资料为《一般反避税调查延期报送资料书面申请》;条件报送资料为其他资料。
三十一、在新电子税务局哪个模块办理一般反避税延期资料报送?
电子税务局可办理一般反避税延期资料报送,具体操作路径如下: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其他事项申请】-【一般反避税调查延期报送资料】;也可以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查延期报送资料"进入办理。
三十二、新电子税务局有哪些路径进入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可以通过以下路径进入电子税务局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1.【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进入功能。
三十三、中国居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的办理时限有什么要求?
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省以下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省税务机关收到异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税务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
三十四、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成为双重居民身份如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成为双重居民身份的,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书面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提请协商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及有关资料层报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与有关国家(地区)税务当局进行协商。
三十五、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一般反避税延期资料报送?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一般反避税延期资料报送业务,具体操作如下:一、填写内容(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我要办税】-【其他事项申请】-【一般反避税调查延期报送资料】进入。(二)进入模块1.当只有一条案件信息时,案件信息自动带出;2.当有多条案件信息时,需要选择案件信息;3.填写好内容,确认无误后,可点击"提交";4.提交成功后,跳转结果反馈页面。二、查看税务事项通知书(一)通过【我要查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查询】-【税务文书送达确认】查看通知书;(二)进入功能页面,查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三)点"税务事项通知书"可查阅文书;(四)点击右上角的下载小图标,下载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十六、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功能菜单。
二、填写申请人信息。申请人信息页面分为两部分:申请人在中国基本情况、申请人关联方在缔约对方基本情况。
三、填写案件争议信息。选择名称(中文)时,会自动带出对应的名称(英文),申请人需填写案件争议信息的其余数据项。
四、进行全表确认。申请人核对申请表填写是否有误。
五、上传资料。点击上传资料按钮,可进入附件上传页面,上传对应的资料,点击附送资料右侧上传,可选择相应的附件资料上传,如上传资料错误,可点击附件右边删除符号删除即可。点击提交即可提交给税务机关审核。
六、如申请表数据、附件资料无误,则可提交至税务机关审核,跳转到提交成功界面。
七、在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功能查询办理进度。在首页搜索框中输入"事项进度查询",可打开查看发起的相互协商程序受理进度。
三十七、在新电子税务局申请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如何发起异议申请和补正资料?
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申请后,发起异议申请和补正资料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异议申请:发起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省局经办审核第一次选择不予受理后,收到不予受理消息,可在15个工作日内发起异议申请,在发起异议申请中,推送机关级次可选择"省局"、"总局"。(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查看不予受理消息,点击办理按钮,可发起异议申请;(二)选择推送机关级次,填写提出异议理由,发起异议申请。二、资料补正。在省局总局审核、审批、协商过程中,如需补充资料,纳税人会收到消息提醒和个人待办。(一)查看消息提醒;(二)查看个人待办,补充资料上传:点击办理后,进入到资料上传页面,补充相应的资料,提交至税务机关审核。
三十八、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是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依据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的,以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为目的而开展的相互协商程序相关事项的管理。中国居民企业申请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功能菜单。二、进入协商事项管理页面。在页面点击【新增申请】按钮,跳转至信息填写界面。(一)根据申请人在中国的基本情况完善在中国基本信息表后,点击【下一步】;(二)完善申请人关系方在缔约对方基本情况后,点击【下一步】;(三)填写协商事由概述;(四)上传相关附件,点击【下一步】进入确认申请表界面;(五)进入确认申请表界面,确认信息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跳转至提交成功回执界面。三、总局审核岗推送补正资料通知后,可进行补正资料。四、可以在协商事项管理中,点击【应补(退)税款】按钮查看应补(退)税款明细,也可以点击【清缴税款】按钮跳转至缴款界面。
三十九、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适用简易程序)?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境内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事项进行的管理,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以企业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功能菜单,前置监控通过后,进入表单。二、填写谈签意向基本内容,并上传附送资料。三、提交申请后,查阅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适用简易程序)成功提醒。
四十、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适用一般程序)?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境内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事项进行的管理。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行政救济】-【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功能菜单,前置监控通过后,进入表单。二、填写谈签意向基本内容,并上传附送资料。三、点击提交申请按钮,完成。
四十一、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
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企业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管税务当局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以企业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功能菜单。二、前置监控通过后,进入表单。三、填写谈签意向基本内容,并上传附送资料。四、点击提交申请按钮,查阅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成功提醒。
四十二、公司执行预约定价安排即将到期的,能续签吗?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并提供执行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报告,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说明材料以及续签预约定价安排年度的预测情况等相关资料。
四十三、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哪些年度?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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