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企业会员
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1990-05-02

生效日期

1990-06-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国税函发〔1990〕428号

税种

印花税

关键词

计税办法;保险合同;金融

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14号),本法规自2022年7月1日起被全文废止。

阅读量
4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