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项
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 1990-05-02
生效日期
: 1990-06-30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国税函发〔1990〕428号
税种
: 印花税
关键词
: 计税办法;保险合同;金融
修订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14号),本法规自2022年7月1日起被全文废止。
阅读量
: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社群

加入

加入
精选文章